(二)严格执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管理。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内陆捕捞渔船纳入船网工具控制管理范围,同时控制本区域内机动捕捞渔船数量和总功率,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见附件)。
1.制造、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淘汰拆解相应数量和功率的渔船,取得空闲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后方可进行。行政辖区内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必须保持平衡或下降。
2.船网工具控制指标随船转移。市内跨县购置渔船,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减卖出渔船县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增买入渔船县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备案;跨市购置渔船,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核减卖出渔船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核增买入渔船市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3.为控制捕捞强度,确保作业安全,内陆捕捞渔船的单船主机功率不得超过44.1千瓦。对单船主机功率超过44.1千瓦的内陆捕捞渔船,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更新改造许可并更换主机后重新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三)严格执行签发人制度。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渔业船舶灭失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捕捞许可申请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的审核、审批和签发实行签发人制度,签发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2.签发人对拟签发的文件和证明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因职务、工作变动需要变更签发人的,报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批准并公布。
三、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所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实施主体是自治区、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内陆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1.制造、更新改造17.6KW以下(含17.6KW)内陆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制造、更新改造17.6KW以上内陆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