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职责。
教育部门应切实把校舍安全工程实施作为教育工作的重点,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及实施,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组织培训系统内基建管理人员。
发展改革部门应把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督并按国家要求对口上报和下达有关项目与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审计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为工程结算依据,保证资金的安全有效。
建设部门负责在标准制订、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校舍鉴定、改造方案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加强指导和监管,督促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负责制订校舍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技术支持及技术培训的工作方案。
国土资源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我市地质灾害隐患学校进行评估,指导做好学校建设选址工作,负责协调办理校舍安全工程涉及土地审批问题有关手续,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方面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水利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我市洪涝灾害隐患学校进行评估,指导学校建设选址工作,为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提供洪涝灾害防治方面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地震部门确定学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指导学校建设工程选址,参与指导校舍加固改造工程,为校舍安全工程提供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公安(消防)部门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对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安全标准执行情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等方面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和必要保障。
监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建立健全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
安全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支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校舍安全工程的安全工作,依法查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与重点案件。
(三)县级人民政府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具体实施,对本地的校舍安全负总责,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要参照自治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构成成立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集中办公的要求,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场所,配置办公设备和安排集中办公经费,确保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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