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与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281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最近,由于矿产品价格上涨,各种非法采矿行为有所抬头,部分县(市、区)的少数地方非法采矿行为甚至愈演愈烈,严重影响了全市矿业秩序的稳定,给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留下重大隐患。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业秩序成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6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矿业秩序现状,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与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与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取缔、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打击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确保矿业秩序实现根本好转。
二、打击的范围及重点
(一)打击的范围。全市范围内无证开采、越层越界开采、非法外包、以采代探等各种违法采矿行为。
(二)打击重点。重点打击无证非法采矿及非法外包采矿权的违法行为。
三、时间要求
(一)实施阶段:2009年10月9日至10月31日,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二)督查阶段:2009年10月26日至10月31日,由市政府组织督查。
四、职责分工
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与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国土、公安、安监、环保、经贸、供电等职能部门要按职能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行动的指导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行动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研究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