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09]45号)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河池市城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4号)和《关于加强独立式城镇居民私人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桂建村镇[2007]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河池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河池市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大中型水利、水电以及铁路、公路、水运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把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实现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后,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并解决好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