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被确定为关闭对象的矿井,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告后立即停止生产,并开展关井相关工作。公告后仍私自组织生产,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立即予以关闭并不予以补偿。
4.自治区财政根据工作实际,对有关井任务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关闭矿井数量及一定标准,分别补助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各有关市、县级财政负担。
(三)切实做好关闭矿井的费用清退
1.被关闭矿井已存贮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由安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终止存贮协议。
2.被关闭矿井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清理后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核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各种预收费用由收取部门按有关规定退还。
(四)加强组织领导,分工配合。为推进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河池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组长,市经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劳动保障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国资委、法制办、总工会、河池供电局等为成员单位。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推进小组的日常工作。各产煤县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其中:
市经委负责呈报区经委,依法收回并吊(注)销关闭矿井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负责呈报区国土厅,依法收回吊(注)销关闭矿井的采矿许可证。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协助关闭矿井终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贮协议,取回已存贮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负责呈报广西煤监局,依法收回并吊(注)销关闭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工商局依法收回并吊(注)销关闭矿井的工商营业执照。
市财政局负责关闭矿井市级分担费用的筹措和拨付,制定关闭矿井补助经费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关闭矿井的剩余采矿权价款予以退还;配合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终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贮协议。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关闭矿井职工特别是国有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转产职工就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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