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属地管理原则,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矿井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1.各产煤县级人民政府于2009年10月28日前制定本辖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并附本辖区关闭煤矿矿井名单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2.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后,15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本市煤矿关闭矿井名单汇总报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审核。
(二)实施阶段
经批准的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及关闭矿井名单,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组织实施。其中:
2010年4月底前,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按照验收标准对本辖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2010年5月底前,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煤矿整顿关闭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
2010年6月底前,自治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推进小组对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的关闭矿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限期一个月内关闭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关闭矿井的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编报本辖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实际情况制定民工遣散及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并及时向职工群众公布。
(二)切实做好关闭矿井的经费落实。对此次关闭的合法煤矿矿井,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再根据矿井实际投入扣除实际收益核实其经济损失,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给予关闭矿井的投资者适当经济补偿。补偿费在矿井实施关闭验收完毕后3个月内补偿到位。补偿费由区、市、县三级政府按一定比例分担。
1.对关闭年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在6万吨以下(不含6万吨)的生产矿井、基建及资源整合(技改)矿井,自治区财政将分别按一定标准给予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一次性补助,专门用于补偿被关闭矿井的经济损失、职工安置费用、关闭矿井实施费用等;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负担。
2.对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年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在6万吨及以上的矿井,由决定关闭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