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292号)
各有关县(市)、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河池市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5号文件)要求,调整和优化我市煤炭产业结构,保障煤炭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和好转,结合实际,切实做好我市的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提高认识,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加快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煤矿产业政策的需要,是调整和优化我市煤炭产业结构,提高工业发展水平的需要,是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各产煤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承担起依法关闭煤矿的主体责任,扎实工作,确保完成整顿关闭任务。通过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矿井规模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煤炭资源开发秩序,促进我市煤炭行业的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关闭矿井类型
(一)年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6万吨以下(不含6万吨)的矿井,予以关闭。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关闭的年生产能力(或设计能力)6万吨及以上的煤矿矿井。
(三)继续推进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对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批准,列入煤炭资源整合情况表的矿井,根据煤炭资源实际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对矿井整合方式及规模进行调整,加快资源整合及技术改造工作进度,限期内不能完成资源整合及技术改造的;或者整合后规模仍低于6万吨/年,又不具备提升到6万吨/年以上资源条件的,予以关闭。
三、关闭矿井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