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新闻发布的形式
政府(或政府部门)新闻发布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等形式进行。新闻发布会是政府(或政府部门)发布重要新闻的主要形式,主要就全局性和重大的事项和问题予以公布。记者招待会根据需要举行。
(一)定期新闻发布。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年初协调有关部门拟定本年度定期发布计划。记者招待会是市人民政府发布新闻的重要形式,主要就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关方面的事项和问题予以公布。记者招待会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记者招待会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联合主持或单独主持,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的新闻发言人参加。根据需要可邀请市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出席;根据情况邀请市外记者出席。若发布内容涉及特别重大事项,可邀请市领导出席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
(二)不定期新闻发布。若遇有一定社会影响的重要活动,自然灾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交通、治安、刑事案件等事件,可临时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等,向媒体公布有关信息。对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事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对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可由相关部门或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媒体发布新闻;对一般性突发事件,在事发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言人和市直主管部门新闻发言人共同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新闻发布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日常新闻发布、特殊新闻发布可参照本文精神组织实施。
六、新闻发布的审批
(一)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的审批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组织新闻发布会活动的规定>的通知》(桂办发[1998]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重大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按《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办发[2003]42号)执行。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的部门牵头拟定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新闻发布,由涉事单位拟定发布事项内容,形成新闻发布稿,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