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公共机构节油、节电、节水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节油管理制度
第一条 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及时处理超编制、超标准车辆。
第二条 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严禁达到报废期限的机动车超期使用。
第三条 鼓励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杜绝轴荷、能耗、排放等技术参数超标车辆违规使用。
第四条 实行定点维护维修及申报、一车一卡等制度,建立单车台帐,规范费用管理,强化车辆用油定额考核。
第五条 加强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完善公务车辆调度制度、公务车辆公务外入库登记制度,促进公务车辆合理安排使用,禁止公车私用,切实降低车辆运行成本。
第六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公务车辆轮流每周停开一天的制度。
电机系统节电管理制度
第七条 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机及相关设备,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
第八条 推进电机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提高电机及拖动设备产品技术水平。
第九条 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实时监控电机系统用电状况。
第十条 落实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不断提高电机系统技术人员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加强电机系统日常管理,确保电机系统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空调节电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当按照空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