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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2006〕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08〕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206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3号)等文件精神,通过组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端掉一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犯罪团伙,把我市的“打非”工作不断地引向深入,促进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烟花爆竹联合执法机制,始终保持“打非”工作高压态势,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四、重点整治措施

  (一)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窝点;

  (二)检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存储仓库,查处非法烟花爆竹产品;

  (三)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烟花爆竹原材料的行为,切断非法烟花爆竹的运输渠道;

  (四)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打非”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加强督促检查,开展联合执法,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有力地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安委会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的专项行动进行督查。

  (二)建立协调配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打非”工作中,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许可材料上报和监督管理,承担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予以查封、取缔,处以行政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等主要行政执法职责。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公安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查禁取缔力度,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部门要结合“安全教育进学校”活动,教育广大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学拒绝参加烟花爆竹等危险生产活动。同时,要在全市范围内对所有学校特别是中小学进行一次专项大检查,对监管不力、组织学生参加烟花爆竹生产的学校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工商、交通、质监、供销等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协助严打非法运输危险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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