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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单位的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绩效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充分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六、相关政策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二)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的“临时性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以“临时性补贴”项目审核发放。尚未进行津贴补贴归并的事业单位,原发放的合规、合法的津贴补贴和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事业单位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一律取消。

  (三)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四)绩效工资实施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财政部批准建立的特殊岗位津贴,以及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援藏(援疆)津贴、劳模津贴等,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在规定标准和范围内的,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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