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纪检监察、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构成。
(三)县级以上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对绩效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可根据财力给予适当支持,逐步提高其绩效工资水平。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对财政性资金定项、定额或零补助的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状况,绩效工资水平可适当提高。首次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要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发放水平,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水平或机构、人员发生变化时,随时调整绩效工资总量。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调控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体水平。要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逐步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50%-70%,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统一确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同岗位(职务)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事业单位也可在绩效工资总量50%-70%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和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按月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