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抚顺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
为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2号),对我市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促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五)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向和要求,与推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相结合,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外,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义务教育学校按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104号)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抚顺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抚人社发〔2010〕9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