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1〕16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报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依法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一)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四)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基本相当的行政处罚;
(五)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适当必要,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条款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