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发票领购簿》复印件;
(五)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六)冠名发票票样。
第七条 申请冠名发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审批办理。
第八条 冠名发票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发票式样印制。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申请印制单位需要的,申请印制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自行设计,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受理审核。
第九条 对总公司在省内设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需印制冠名发票的,由总公司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其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统一印制的发票。
第十条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需要在发票上套印发票专用章的,须在印制申请中明确,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受理审核。
第十一条 冠名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所填列的名称、种类、数量、版面、起止号码、纸张、油墨、防伪措施等印制发票。
第十二条 冠名发票印制结束后,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应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冠名发票领购手续,向发票印制企业领取发票。
第十三条 总机构申请印制的冠名发票各分支机构需要跨区域开具使用的,总机构应设立专用冠名发票存放库房,由专人负责管理,由分支机构持《陕西省发票购领薄》统一向总机构申领,双方均应建立发票专用账簿。
第十四条 申请使用冠名发票的单位应当对冠名发票的印制质量进行严格抽检,建立健全冠名发票的开具、保管、运输管理制度和冠名发票的领、购、存账簿。
第十五条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单位,应当按月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冠名发票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冠名发票定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实行按月、按季验审制度。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