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10号)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系统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订了《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冠名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地税系统冠名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冠名发票,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凡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情形。

  第四条 冠名发票应当通过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进行管理和监控。各级地税机关要全面加强对冠名发票领购、保管、开具的管理,确保所有管理环节在陕西地税征管业务系统中运行。

  第五条 冠名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批。

  第六条 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需提出印制申请, 同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冠名发票印制申请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