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票质量检验程序:
印制普通发票的人员对印制的发票应自行质量检验,再由车间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检验无误后登记造册,转至装订车间;
装订普通发票的班组或个人对已装订的成品发票应自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封底内页加盖装订负责人印章,再交由车间的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检验无误后在发票封底内页再次盖章,以落实责任;
由车间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后的成品发票,再经该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的人员复查检验合格签章后,移交库房保管。
印制企业对普通发票印制和装订过程中产生的次品、废品、废纸、边角料清点登记,由各车间质量检验人员清点登记,及时移送库房保管。
第十二条 质量检验人员的职责:
(一)检查普通发票的名称、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等是否符合《发票印制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和要求;
(二)检查“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套印的位置和颜色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检查印制的普通发票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四)检查每本普通发票的份数和发票字轨号码是否按顺序排列,有无多号、缺号、重号、错号等情况;
(五)检查印制普通发票批次和发票本数的发票字轨号码是否按顺序排列;
(六)检查每本普通发票所有份数的联次顺序、颜色是否正确,上下联格线是否一致,有无错位;
(七)检查每本普通发票装订线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当按以下规定保管和领发发票:
(一)应当有专用库房和确定专人保管发票。
(二)发票专用库房应当设有防盗、防火、防水、防霉、防鼠等安全设施,无安全设施的,不得作为发票专用库房。
(三)应当设置发票保管账薄,发票出库、入库要填制出入库凭证,对出入库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详细查验核实并及时登记账薄。
(四)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必须持省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发票专用介绍信、《发票印制通知书》 或《冠名发票提取单》和《发票领购薄》,到发票定点印制企业领购。
(五)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对领购发票单位所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应填写在《发票领购薄》上,加盖印章并登记发票保管账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