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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第五条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省地方税务局领取全国统一式样、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的发票监制章,并持省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申请审批表》,到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六条 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普通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和保密制度、质量监督检验制度以及专库保管制度,依照地税机关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

  第七条 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地税机关批准的数量和式样印制发票。

  第八条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印制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按统一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进行印制,印制企业不得修改或更换。

  第九条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的印制车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指定专人、专机印制发票;

  (二)印制普通发票车间必须有防热、防冷、保温设施,并且温度、湿度应达到规定的标准;

  (三)印制普通发票车间必须具备安全、防盗、防火、防水的设施;

  (四)印制普通发票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印制发票岗位责任制度,对各机台或班组印制发票数量进行登记,对移送装订车间发票进行接交验收。

  第十条 发票印制完结后必须按以下规定装订发票:

  (一)对印制车间移送的发票数量要进行清点查实登记,并按人或班组分发、登记,分清责任;

  (二)发票各联次按顺序号码整理装订,不得缺号、多号、重号,各联发票上下格线一致,不得错位;

  (三)按规定的发票份数和装订线进行装订,不得多页、少页;

  (四)装订车间将成品发票移交库房保管时,应与库房保管人员按规定办理接交、清点核实和签章手续。

  第十一条 印制企业必须按以下规定进行质量检验:

  (一)发票印制企业应分级设置发票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按发票印制流程设立工序之间互检、车间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和企业质量检验机构总检的发票质量检验程序,确保发票印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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