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提升普通发票印制质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普通发票定点印制企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发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的企业印制。
未经省地方税务局确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三条 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印制普通发票的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的方式进行确定。
对已确定的印制企业,由省地方税务局核发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发票准印证》。
第四条 印制普通发票企业应当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并在本省辖区内印制;特殊情况确需到省外印制的,应当由省地税局协商印制地省地税局同意,由印制地省地税局确定的企业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