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七条 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监制章和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发票监制章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

  第八条 发票防伪措施按照“低成本、易识别”的原则设置,包括地税机关内部防伪和公众防伪。印制企业应当对地税机关内部防伪严格保密。

  第九条 全国统一发票的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全省统一发票的防伪措施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统一要求,建立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印制保密、质量检验等各项管理制度,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地税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不得擅自印制发票。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省范围内的发票换版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一条 地税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检查其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印制企业,依法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十二条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向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

  (三)发票使用量较大或者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三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陕西省发票领购薄》。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领、用、存情况及开票数据和税款申报情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