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为了全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以下简称印制和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发票。
第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确定。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及使用范围实行全省统一。
第四条 全省发票按照管理方式分为统一发票(包括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和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按照填开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应用全省统一的征管业务系统对发票的印制和使用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全省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的企业进行印制。未经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招标确定,任何企业不得印制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