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第四十六条 油气企业在油气井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全部累计作为相关油气资产成本,其最低折耗年限为8年。
第四十七条 简易房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第四十八条 油气企业修建的油区道路(含所附建的桥涵,下同)应当按照道路不同类型和级别,分别确定折旧年限。
土路、沙石道路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沥青、水泥道路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
第四十九条 油气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油气资产计提折耗可不留残值。
第五十条 油气企业的计提折旧(折耗)应当采用个别折旧(折耗)法,按照单独核算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分别根据其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等计提当期折旧(折耗)额。
单项固定资产、油气资产的当期折旧(折耗)额,超过最低法定折旧(折耗)额时,超过部分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小于法定最低折旧(折耗)额时,不做纳税调整,也不得抵顶其他资产折旧(折耗)额。
第五十一条 油气企业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大修或更新改造等支出达到单独核算的该项资产计税基础50%以上的,从相关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房屋装修;各类机器设备、装置设施更新主要部件;油气井维修、加深、侧钻、打捞、解卡、套管整形、补孔等;井场扩建维修;油区道路维修和加宽等均属于相关资产大修或更新改造。
油区道路硬化应当增加相应资产价值,沙石硬化在剩余年限平均摊销;沥青、水泥硬化重新计算折旧年限。
第五十二条 油气企业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等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第五十三条 油气企业的文明井场建设费、井场维修、井场绿化等费用应当区分支出性质,分别根据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或进行资本化分期扣除。
井场增建的“三池一坑”、简易房等建筑物,应当单独核算或增加相应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