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企业为购置、建造油气资产(不含矿区权益,下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直接扣除。
第四十三条 油气企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包括企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在资本化期间内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和所占用一般借款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
油气企业取得的借款不能正确划分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
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各项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之和
某项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数×该笔资产支出当期所占用天数/当期天数)-∑{每笔资产转出数×(当期天数-该笔资产支出当期所占用天数)/当期天数}
资产支出数主要包括当年“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油气勘探支出”和“油气开发支出”等的期初余额和借方发生额,资产转出数是指其贷方发生额。
资本化率=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当期全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是指扣减了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后的净支出,但不扣减其他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当期全部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长期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短期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长(短)期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每笔借款本金(含期初余额)×每笔借款当期所占用天数/当期天数)-∑(每笔偿还数 (当期天数-该笔借款当期占用天数)/当期天数)
“所占用天数”、“当期天数”均按实际天数计算,“所占用天数”包含实际支付当天,但不含转出当天。资产支出发生次数较多的可按月汇总计算,当月按半个月计算;同时,借款也照此按月简化计算,全年按12个月计算。
油气企业实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小于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按照实际发生数进行资本化。
第四十四条 油气企业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折耗),准予扣除。
油气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油气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折耗);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折耗)。
第四十五条 油气企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