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或勘探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计提折耗或摊销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第三十九条 开发支出,是指油气企业为了取得已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之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汇集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
油气企业终止本油(气)田生产的,其开发资产尚未计提折旧的剩余部分可在该油(气)田终止生产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第四十条 油气企业的油气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采用历史成本,以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为依据确定资产成本。
油气资产是指油气开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油气井及相关设施和矿区权益。
油气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油气井(含生产井、已转作生产井的探井、注入井、资料研究井等,下同)的各项钻前准备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质调查、工程设计、确定井位、修建平整井场、井场道路、土地占用费、林地占用费、地锚坑及泥浆池、青苗赔偿款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油气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设备、井口装置、热采设施、储油罐(箱)等;井的建造包括钻井和完井及附属建筑,包括基墩(台)、导油槽、火道、“三池一坑”(油泥池、凉晒池、污油池、垃圾坑)等。
(三)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包括购建提高采收率设备、完井前的压裂费等。
(四)购建油气井井场区域内的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各种电缆等发生的支出。
(五)井及相关设施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 购建开采油气所必需的辅助设备和设施等发生的支出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一般固定资产管理。
油气井井场区域外的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各种电缆等发生的支出形成的资产,应当按照一般固定资产管理。包括联合站、油气集输站、计量站、注水站、压气站、配水间、集输油气支管线、集输油气干管线、油气处理设施、储油设施、供水排水(包括水源水质处理以及相应地面设施和水源工程)、供电、通信等相关设施支出形成的资产。
第四十二条 油气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中应当资本化金额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不得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