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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油气企业按照一定利率分期计提应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并计入当期损益的,期末尚未实际支付部分不得扣除,实际支付年度按规定扣除。

  第二十四条 油气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五条 油气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油气企业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使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油气企业部分支出项目虽具有广告或业务宣传性质和目的,但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如企业自办、委托代办、赞助的各类晚会、文艺活动、体育赛事(体育运动组织)、电视电影、秧歌巡演等活动及相关费用支出,不予税前扣除。

  第二十六条 油气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二十七条 油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油气企业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企业职工配备或提供的、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必须用品(如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不分工种为全体职工以“劳动保护费”名义发放的货币性支出和非货币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八条 油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油气企业违反会计制度核算规定虚增年度会计利润的,虚增部分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亏损油气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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