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是指油气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帐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其他支出是指油气企业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其它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二条 油气企业下列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不符合税法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如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坏账准备等;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油气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职工工资薪金包括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油气企业在纳税年度计提的当年应付工资薪金,当年尚未实际支出的部分,不得扣除;在纳税年度发放的以前年度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第十四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 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油气企业,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油气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上缴的,准予扣除的工会经费必须取得当地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是税务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
油气企业提取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比例扣除了自留部分后,只就应上缴部分向工会组织或税务机关缴纳并取得了相应合法凭据的,凭据所载金额与自留部分合计数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 油气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油气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与上年度结转的尚未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合计数,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继续结转以后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