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税公告[2011]13号)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油气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石油天然气开采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油气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油气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其他企业从事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应税收入的确认
第三条 油气企业的应税收入是指按税法规定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项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油气企业取得应税收入形式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经济利益。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第五条 除特殊规定以外,油气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第六条 油气企业销售原油、天然气或者其他材料物资的,应当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的,应当于实际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