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用地方面。优先保障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可以免征。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3.养医结合方式。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对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有关规定,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养老机构内办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的,可申请纳入当地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
4.行业准入制度方面。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要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公开、公平、规范的养老服务准入制度,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金(包括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业。
5.人员培训和用工方面。对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将民办养老机构护理员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范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小型养老院、社区托老站等,对就业援助对象开办养老服务业的,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6.风险规避方面。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养老机构建立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保费通过养老机构自我承担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解决,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1.建设补贴。从2012年起,城市区内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由市财政统筹、统一发放。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分2年按每年每张床位1000元),租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500元(分3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市属县(市)新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按自建用房1500元,租房1000元的标准执行,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开办补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