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息化建设:促进现代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依托现代通讯技术手段,加强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服务及机构养老信息化建设,建成市、县、乡三级“12349”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为政府采集行业信息、公众接受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支持。建成老年人基本信息库,利用信息平台、为老年人开通医疗救助、家政、康复、心理咨询等服务。
(五)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制度。
四、建设方式
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盘活存量资产,立足改扩建;在不具备改扩建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资源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市、县两级政府应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地研究制定本地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社区建设总体规划中,特别是将社会养老设施用地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在城乡规划和旧城(村)改造中,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按照每千名老年人拥有30张床位的标准、每个城镇社区拥有1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托老站(点)、60%的农村建制村要有1个居家养老服务点的标准纳入公共设施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完善优惠政策
1.税费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和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免征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费;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供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