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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意见


  (二)落实对体育产业的税费优惠支持政策

  1.鼓励社会力量发展体育产业,我市体育经营场所按“文化体育业”税目规定,对国家正式公布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上交后可申请政府财政返还。

  2.对企业从事服务于体育相关新兴产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体育类非经营组织,其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可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出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体育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

  3.经认定具有免税资格的体育类非盈利组织、其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可按税法规定享受免税优惠。企业发生的体育赛事、体育冠名、广告性赞助、公益性广告费等支出、符合条件的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4.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体育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体育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按税法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5.对政府投资、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场馆、体育学校自用办公用房、公务用房和单位自身用于开展体育训练、比赛、培训、健身服务等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6.对单位和个人从事与体育产业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7.政府对用于群众健身的体育设施日常运行和维护给予补助,对政府投资、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体育经营场所及体育学校,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按照居民使用价格执行;非政府投资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经营时,根据向群众开放的程度,在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

  1.我市范围内的体育设施应按照“面向社会、服务群众”的原则,合理规划和布局,提高设施综合利用率和运营能力。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监管工作,防止闲置浪费或挪作他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实现体育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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