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开展培训和试点工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情况复杂、影响面广,法律性、政策性比较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计划对调查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县(市、区)要先行开展试点,探索积累经验,通过试点实施的实际情况,探索提高效率的技术方法和手段,进一步细化土地确权登记的措施,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四)规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按照《
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合法有效开展,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要切实做好农用地流转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衔接工作,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
(五)加大宣传力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的法律、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这项工作的积极性。
(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市、区)要将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成果上图入库,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地籍信息系统。要通过建立土地权属争议信息库,及时掌握、更新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地籍档案数字化,对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信息化管理,为建设全国土地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系统奠定基础;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监管,建立共享机制,提高地籍工作社会化服务水平。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切实保障经费。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的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编制年度工作经费列支财政预算。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工作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二)强化地籍调查。地籍调查是查清每宗土地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内容的主要方法,是土地登记发证的前提。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国家、省定的技术规程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按照城镇地籍调查的技术规程开展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地籍调查工作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技术服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做好地籍测绘工作,取得高质量的调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