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发文部门印制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在文件首页左上角标注统一编号。
统一编号由行政区划名称的拼音首个字符、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数字代码(03)、年份和3位数字序号四部分组成,打印字体为3号仿宋。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书写为“GZ0320×××××”。
第七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发布的,发文部门应当在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编定文号后,向市法制办领取统一编号,然后再正式印制发布。
市政府部门领取统一编号,通过文件检索系统后台上传电子文本时即时取得。
第八条 发文部门应当在印发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向市法制办抄送两份正式纸质文本。
对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应当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在文件检索系统公布电子文本。
对不需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应当自收到其纸质文本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文件检索系统公布电子文本,同时送《广州政报》按期公布纸质文本。
第九条 文件检索系统面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查询。
《广州政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文件检索系统公布的电子文本与《广州政报》刊登的纸质文本不一致的,以《广州政报》刊登的文本为准。
第十条 未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载体之一统一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
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区、县级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各区、县级市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布平台由各区、县级市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