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法〔2011〕3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按照《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穗府令第52号),现将《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请做好组织参加我办培训等相关准备工作,依时严格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广州市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工作,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穗府令第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编号是指部门印发规范性文件时,除按照公文程序规定标注发文文号外,同时标注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核发的编号,作为识别已通过合法性审查准予公布施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标识。
本办法所称统一公布是指将各部门已经正式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载体(统一公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广州政报》是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统一公布平台。
市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法制办”)门户网站上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检索系统”(以下简称“文件检索系统”)是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统一公布平台。
第四条 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未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制发布,不得加注统一编号,不得进行统一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