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对站场规范管理工作要进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对场内货运业户“二合一、三合一”经营模式、运输、配载、仓储危险化学品以及“黄、赌、毒”等违禁物品等违法违章行为要进行重点清理整治;发现运输假冒烟草制品、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工商、烟草专卖部门举报,并积极配合查处;对超载超限出场货运车辆、尾气排放超标车辆要强制治理。
第十三条 道路货运站场内货运业户应结合企业实际,加强企业规范经营管理工作,遵守道路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道路货运站场规范管理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 考核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道路货运站场规范管理“市考核区、区考核站场、站场考核业户”的分级考核机制。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落实辖区内货运站场规范管理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规范管理考核工作;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负责对场内货运业户守法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成立考核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市考核区”的内容包括行政审批、日常监管2个方面共15项内容,详见《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行政管理考核表》(附件1.1);“区考核站场”的内容包括经营证照、站场设施、经营服务、安全生产、规范管理、打假专项等8个方面共42项内容,详见《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管理考核表》(附件1.2);“站场考核业户”的内容包括经营证照、规范经营2个方面共14项内容,详见《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内货运企业规范经营考核表》(附件1.3)。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将考核结果通报相关区(县级市)政府,并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考核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被考核单位应立即制定措施予以整改,并于3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考核单位组织验收;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经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考核合格的货运站场,将优先推荐为广州市重点物流项目,若符合认定条件,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扶持。
对考核不合格、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货运站场,由属地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合格的,属地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将相关情况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货运业户,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货运站场经营者可以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将相关情况报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站场规范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特别对管理规范的道路货运站场要重点扶持。
第二十条 鼓励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对场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货运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二十一条 对因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及企业效益蒙受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分别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1
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行政管理考核表
受考核单位: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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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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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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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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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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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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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审
批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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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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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市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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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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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全市统一标准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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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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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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