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考核办法》的通知
(穗交〔2011〕936号)
市运管局,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各货运站场:
为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道路货运站场健康发展,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广州市道路货运站场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道路货运站场健康发展,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货运站场事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站场的经营管理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我市具有道路货运站场行政许可和日常监管权的市、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货运站场(含物流园区,下同)和站场内货运业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道路货运站场规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考核。
第五条 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道路货运站场规范管理考核工作。
第六条 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货运站场规范管理考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贯道路货运站场规范管理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按照全市统一标准开展行业管理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道路货运站场及场内货运业户的经营资质许可及监管工作;
(三)负责清理整治道路货运站场内无证经营的货运业户;
(四)指导道路货运站场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和台账;
(五)每半年对道路货运站场开展一次综合考评,并建立、健全相应档案资料;
(六)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及时移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理;
(七)督促道路货运站场按要求开展进场营运车辆尾气治理工作;
(八)定期组织道路货运站场开展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九)按照广州市改善中心城区交通状况有关工作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分步推进中心城区道路货运站场搬迁撤场工作;
(十)按照全市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布局,协调属地相关部门加快物流园区建设,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第七条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本站场规范管理工作小组,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二)贯彻执行道路货运站场规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抓好道路货运站场规范管理工作落实;
(三)齐备交通、工商、税务、价格部门相关证照,并亮证照经营;
(四)设立公告栏公布交通、工商、税务部门及道路货运站场的投诉监督电话;
(五)建立健全道路货运站场规范管理的制度和台账;
(六)每季度对场内货运业户开展一次综合考评,并建立、健全相应档案资料;
(七)配置合适的车辆称重设备,对出场的载货车辆进行检测,严禁超载超限车辆出场;
(八)配置车辆尾气检测设备,督促进场营运车辆开展尾气检测并落实登记和报送制度;
(九)确保场内无乱搭建、乱停放、乱拉挂、乱堆放、乱张贴、乱摆卖等现象;
(十)负责场内所有配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场内突发事件的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十二)定期组织场内货运业户开展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十三)定期按要求报送行业统计数据。
第八条 道路货运站场内货运业户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台账;
(二)负责对本企业规范经营各个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落实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
(三)按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站场报送行业统计数据。
(四)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站场的检查、考核工作;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第三章 考核管理制度
第九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对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工作,督促其落实监管职责,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属地区(县级市)政府。
第十条 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级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对辖内道路货运站场的考核工作,督促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者每季度开展一次规范管理自查工作以及对场内货运业户开展一次考核工作,每日要做好场内消防、治安、违禁品储存运输等情况的巡查和处理以及记录工作,针对存在问题要及时整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属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