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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二、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制度建设,严格规范执法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建立健全省、市 (州)、县 (市、区)、乡 (镇)四级执法监察网络。以保护耕地 (特别是基本农田)、矿产资源为重点,对违法用地高发区域和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集中地区,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动态巡查。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下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任书》,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听劝阻、仍然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责成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或拆除。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国土资源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办案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协调机制,共同做好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有效推进依法立案、处罚、移送、执行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对公路、铁路项目的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0号)执行。确保案件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三)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制度,重大、突发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实行专项报告制度,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立案后限时上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具体按照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10〕58号)执行。

  (四)公安、检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2008〕204号)要求,建立相互衔接的工作配合机制,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 的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做到快侦、快诉、快处。

  三、进一步落实问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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