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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2]1号 2012年1月5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效遏止和严厉打击违法用地、非法勘查开采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责任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

  (二)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监察、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安监、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和及时移送,不断完善保障科学发展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机制。

  (四)各级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侦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积极参与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依法查处各类妨碍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并需要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税费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负责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罚没收入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 (包括建筑物、矿产品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处置。

  (七)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电力等部门,对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备案)。对依法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对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勘查、开采手续的项目,电力部门不予通电。对已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的违法违规用地项目,在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函告后,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注销有关审批或许可,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违规项目继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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