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上海市高等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意见
(沪教委人〔2012〕1号)
各高等学校:
为配合国家和地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规范上海高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加强从事高校高等教育研究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实施细则》(详见沪教委人〔2011〕94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聘任对象
(一)在本市各高校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岗位上承担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在本市各高校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承担学校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并从事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的人员。
二、聘任原则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任。按照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要求,纳入相应岗位管理。申报人员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及研究成果应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及所申报的研究领域相一致。
(二)科研与管理并重。要求申报人员能同时胜任专职管理工作并开展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三、岗位设置与比例
(一)高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高级职务岗位设置副研究员、研究员职务。
(二)各高校高等教育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结构比例应严格按照经市教委批准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
四、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要求
聘任中级及以下职务,应达到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须从事一定年限的高等教育研究和管理工作,参照市教委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要求执行。
五、聘任高级职务要求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聘任高等教育研究人员高级职务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学位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1.研究员: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9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研究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