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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由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负责,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退役士兵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另文规定。

  对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未撤销的考生,所在高中阶段学校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八、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考生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和市教育考试院共同负责,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市卫生局、市教委联合印发的《上海市招生体检管理办法》执行。各试点院校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合法、合理的补充规定,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由区(县)体检站负责。

  九、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有关考试收费等问题的复函》(沪价费〔2006〕005号)以及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普通高校、中等教育等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行〔2000〕第117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12年6月国家统一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试点院校负责退费,具体办法由市教育考试院确定。

  十、招生章程

  试点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经过评审,确定参加依法自主招生的院校须填写《2012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正式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2012年1月11日前完成招生章程的核准备案工作。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试点院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试点院校应认真、周密地制订和实施招生章程,并于2012年1月11日前将经市教委核准的招生章程寄至各区(县)高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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