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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1.统一规划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与检验检疫部门互认内外销产品的检验标准和结果。(省质监局、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

  32.对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33.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贷款评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省金融办负责)

  34.推进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广东银监局负责)

  35.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相关信用保险,进一步提高企业信用保险的覆盖率。(省金融办、广东保监局负责)

  36.加强企业征信系统建设,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动中小企业加入征信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37.培育一批素质优良、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证监局负责)

  38.鼓励各地政府与金融机构通过“区域集优”等融资模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39.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40.适当放宽中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省工商局、外经贸厅负责)

  五、积极帮助中小微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41.省财政安排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专项资金3000万元以上,并继续争取中央财政展位费补助,统筹使用企业缴纳的展位费、广告费等,切实办好第九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42.实施190项广货市场开拓活动,积极拓展国内二线城市市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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