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2012〕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引导和放大作用
1.省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5亿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2.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和服务等技术创新活动。(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3.省财政安排5000万元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给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及涉农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省金融办、财政厅负责)
4.省财政安排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资助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省外经贸厅、财政厅负责)
5.利用产业转移相关资金对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
6.对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可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为其在岗职工支付社会保险、岗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7.统筹省财政现有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重大科技专项、结构调整、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进口等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省财政厅负责)
二、认真落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