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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7.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各类事故,不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落实防范措施。落实事故问责、约谈制度,做好事故结案备案工作。认真落实事故查处分级挂牌督办、跟踪督办、警示通报、诫勉约谈、现场分析制度和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事故调查处理规范,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100%,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做好安全生产相关信访工作。

  (二)自治区有关厅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工作范畴,同时安排、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落实月通报、季公布、半年自查和年度考核工作,量化安全生产投入、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安全标准化达标率等目标任务,并加大考核权重。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主要领导11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抄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2.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指导、督促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分管领导)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会议,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指导所属行业或领域安全整治工作。根据本部门职责、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和主要任务,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主要领导每年带队安全检查不少于2次。加强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交通车辆和消防安全管理,将从事生产经营的车辆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总平台,建立监控管理制度,进行动态监管。深入开展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落实消防控制室安保人员职业化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四个能力”建设100%达标。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房屋和场所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政策,商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依法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3.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指导。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不断探索创新与经济发展、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完成自治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年度工作任务。加强承租承包过程及承包方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招标时不得删减,督促总承包单位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组织开展本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重大隐患责任单位及时治理隐患,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按时完成自治区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完成自治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本行业(领域)工作职责、重大事故隐患标准、治理效果评价和督办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工作,规范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及时录入、统计、审核、验收、销号重大隐患,及时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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