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2〕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2012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现就自治区2012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目标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控制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各类事故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特种设备万台死亡率、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铁路交通10亿吨公里死亡率等相对指标同比下降。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一)地州市政府(行署)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加强领导。严格落实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政策措施,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州市不少于500万元,县市区不少于100万元)并纳入财政预算,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和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安全生产不合格的,不能评优选先。11月底前,政府主要领导向上级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抄送同级安委会办公室。
2.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设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监管人员和技术装备;加强工贸行业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完善产煤地(州、市)、县(市、区)煤炭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职责;落实自治区编办要求,设立地、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人员到位;在哈密、塔城、巴州、喀什四地州建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取得三级以上资质。设立乡镇(街道)安监站,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严把安全监管人员入口关,理工科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重点产煤地、县煤炭管理机构相关专业人数比例达到6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