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具备条件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系统会计人员情况组织本系统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二)高级会计师、局级行业主管部门总会计师 、财务处长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中级(会计师)及以下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各区县财政局、具备条件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经市财政局确认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三)市财政局在“天津会计”网站(www.tjkj.gov.cn)上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随时更新,供广大会计人员选择。会计人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培训内容和培训单位,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强行要求会计人员参加某一培训单位或某一专项的培训。
(四)我市2012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不指定全市统一教材,各区县财政局、局级行业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可结合培训内容和特色自行组织购买和编印相关材料,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购买。
(五)各区县财政局、局级行业主管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培训计划,健全培训设施、加强管理、精心组织,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财政部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及时为参训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各局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继续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前到市财政局备案,在组织继续教育培训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财政局上报参训人员情况,由市财政局统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确认为完成2012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人员应当在取得相关证明后90日内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按属地原则到区县财政局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一)参加201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考试(持合格证或由考试管理部门出具的单科成绩单即可证明);
(二)参加2012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持合格证或由考试管理部门出具的单科成绩单即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