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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粮人事〔2012〕2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工作的开展,促使人事统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人事统计工作情况,更好地为人事统计管理工作服务,市粮食局制定了《天津市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天津市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粮食行业人事年报表统计工作的开展,促使人事统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提高统计报表、统计分析工作的质量,客观公正地评价各单位人事统计工作情况,更好地为人事统计管理工作服务。市粮食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具体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所考核的对象为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粮食系统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年报表工作的部门和个人。
  二、考核内容
  全市粮食行业人事统计年报表工作规定的上报任务。
  三、考核指标
  分为上报时间、数据准确性、统计分析情况、使用软件情况、上报形式等五个方面。
  (一)上报时间。全部报表和数据(包括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统计分析资料以及文字说明等)应按规定时间上报,通过邮寄方式上报的以寄出邮戳日期或机要发出的日期为准。如上报数据有问题退回修改的,按最终上报时间计算。
  (二)数据准确性。所有报表数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数据填写真实齐全,无重报或漏报现象,无技术性、逻辑性错误(包括纸质报表上的数据与电子数据一致),前后衔接合理,能通过审核。与上年数据对比有较大变化的,要求有文字说明。
  (三)统计分析情况。各单位要做好统计工作情况总结及数据分析工作,在做整体工作形势分析的同时,还应将当年数据及往年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变化原因及趋势,对存在的问题应查找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四)软件使用情况。各单位应使用《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信息系统》填报数据,所有表格要通过数据审核,最终形成“.exd”格式的上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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