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水电气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发改[2012]7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11]2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进一步明确本市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水电气热价格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统一按照本市相应的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执行。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和核实具体执行范围,并做好动态管理。
三、相关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用电、用气应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分表计量条件的,应尽快进行表计改造,过渡期内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供热按照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总体要求,做好热计量安装改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