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临灾避险和抢险救援工作。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明确防灾责任人、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灾害发生后,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应急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七、构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保障机制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加强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市政公路局、市旅游局、市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八)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确保人员、经费的落实,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务局加强督促指导)
(十九)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资金保障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应急处置。(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加大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同时要严格资金监管,确保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深入开展地质灾害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加强指导)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lar_56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