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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采取综合措施,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十一)严格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位于蓟县北部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和位于平原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合)
  编制区县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交通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选址和布局。通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有效防范地质灾害的发生。(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市规划局、市建设交通委、市水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配合)
  (十二)有计划地实施搬迁避让工作。针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土地整治等,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搬迁避让工作。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等部门配合)
  (十三)加快实施山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对蓟县北部山区难以实现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快开展工程治理,按照高效优质的原则,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要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土地综合整理等工作相结合,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蓟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
  (十四)加强平原区地面沉降控制工作。制定严格的控制地面沉降规划,加强地下水开采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建立市地面沉降防控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地面沉降监测数据统一管理和信息共享;加强对高密度、大规模建筑群和深大基坑开挖对地面沉降影响规律的研究,为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提供依据。(市水务局负责,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十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等专业设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应急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部门负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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