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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津政办发〔20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一)我市地质灾害概况。我市地质灾害类型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和地面沉降等缓变型地质灾害。突发性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蓟县北部山区,其特点是突发、迅速,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缓变型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我市平原区,其特点是变化缓慢、不易察觉,其中地面沉降作为一种区域性不可逆的缓变型地质灾害,造成地面高程损失、降低河道行洪和排沥能力、加重风暴潮灾害、威胁轨道交通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影响持久,不易治理,严重的地面沉降及其次生灾害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大意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大局。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强化社会管理和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重要内容。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工作实际,明确防治责任和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的地质环境安全。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强化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全面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
  (四)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做到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采取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主体,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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