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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1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1年度
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501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南安市2011年度第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11〕2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64.7959公顷(其中耕地31.1592公顷)、未利用地1.29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南安市水头镇邦吟村水田0.6373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1公顷、其他草地0.131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093公顷,呈美村水田3.6318公顷、旱地0.1482公顷、其他农用地0.137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552公顷,后坑村水田4.793公顷、园地1.721公顷、林地3.3424公顷、其他农用地2.657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4317公顷、其他草地0.0179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2237公顷,仁福村水田3.7804公顷、旱地0.396公顷、园地2.7813公顷、林地7.8996公顷、其他未利用地1.13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081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9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1028公顷、其他草地0.1206公顷,文斗村水田8.9371公顷、园地0.0445公顷、林地0.016公顷、其他农用地0.44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565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006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228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5401公顷,新营村水田7.7281公顷、旱地0.6654公顷、园地5.3905公顷、林地4.9739公顷、其他农用地3.076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5公顷,星辉村水田0.4419公顷、其他农用地0.013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1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8.996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南安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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